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
错误、彻底退赔的规定

(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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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央一九六O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
信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央工作会议纪要发出以后,各地在退赔平调物
资方面,都做了不少工作,有的地方决心比较大,做得比较认真,但是,总
的来说,退赔工作还是做得很不彻底的。中央要求,各级党组织必须下最大
的决心,贯彻执行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反复多次的指示,坚决纠正平调错误,
全部、彻底进行退赔。只有这样,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,才能为工业的
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,才能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。

  关于退赔问题,中央进一步作如下的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一

  从人民公社化以来,中央各部门,省、市、自治区、专、县各级的党政
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,各公社、生产大队、生产队,凡是违背等价交换和按
劳分配的原则,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、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、
生活资料、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,都必须彻底地清算和退赔。过去没有清算
的,或者处理不彻底的,必须重新算帐,保证真正做到彻底退赔。

  平调帐,主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。高级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对社员
折价入社的耕畜、农具、林木的欠款,和应该退还的社员的投资,虽然不属
于平调问题的范围,也应该清算偿还。

               二

  从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门到公社各级,都应该明确,谁平调的谁退赔,从
哪里平调的退赔给哪里。平调单位不但要彻底退赔,而且应该向群众作检讨。

  退赔应该以实物为主,一切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,都应该毫不犹豫
地退还原主,非不得已,不作价赔偿。

  退赔的物资和价款,都必须保证归还到原主手里,不准挪用,不准克扣,
已经这样做了的,必须纠正。

               三

  对于被平调的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和劳动力,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:

  (一)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。被平调了的这种生产资料
(如犁、耙、锄、锨、撅、刀斧、禾桶、晒席、水车、排灌设备、车、船、
猪栏等)和生活资料(如房屋、家俱、锅、碗、刀、灶、炕、床、被、衣、
缸、桶等),应该首先退赔,并且主要用实物退赔。

  (二)牲畜。被平调的牲畜,应该退还;已经变卖或者死亡了的,应该
折价赔偿。在耕畜大量死亡,无法耕作的地方,应该由平调的部门负责,在
一定的时期内,解决恢复生产所必需的耕畜或者其他农业动力。

  (三)土地。国家平调集体的,或者大集体平调小集体的土地,以及鱼
塘、苇地等,应该一律退还原集体单位。各项基本建设和兴修水利占用土地
过多的,应该退还其中多余的部分。占用的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,以
及无偿调用的木材、砖瓦等物资,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。

  (四)林木。对于大办钢铁和进行各项基本建设砍伐的林木,应该进行
清理,给予赔偿。国家占了集体、大集体占了小集体的山林、果树和其他经
济林木等,应该一律退还原集体单位;对于已经砍伐或者损坏了的林木和原
单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损失,应该认真清理,作价赔偿。

  (五)劳动力。除了大炼钢铁所调用的劳动力,经过群众同意,可以不
再清算以外,其他方面所调用的劳动力,都应该清算和付给报酬。在兴修水
利中调用的劳动力,凡属受益地区的,根据受益的多少,可以不给或者少给
报酬;凡属非受益地区的,应该付给报酬。

  (六)房屋。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公社各级占用社员的房屋,
应该一律退还原主,并且付给占用期间的租金。如果原主房屋确实有余,在
取得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,也可以租用一部分,所有权仍属原主。在退还
的时候,遭到损坏的房屋应该由占用单位负责修缮。凡是在炼钢铁、修水利、
办猪场、积肥料、集中居民点、办食堂、修公路铁路或者其他运动中拆毁的
房屋,应该由当时布置任务的部门负责赔偿。原则上应该以重建新房来赔偿。
凡是可以改建为住宅的公房和已经停办的工厂等,可以改建退赔。在原主的
住房已经解决的情况下,得到本人同意,也可以作价赔偿。在赔偿的房屋还
没有解决的时候,房屋被拆毁的社员的住房问题,应该由公社各级妥善安排。

    (七)其他财物。属于社员所有的屋前屋后的竹木果树、自留地上的作
物、家禽家畜、建筑材料、自行车、缝纫机、银行存款等,凡是被平调的,
都应该赔偿。

               四

  退赔工作,要分批、分期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。各地应该根据具体
情况,制定计划。在今年内,要发动群众,彻底清算平调帐,并且把一切可
能解决的、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,立即兑现。一两年退赔不完,三年基
本解决;三年退赔不完,也必须在五年之内完全解决。

  对于因为平调,使生产、生活发生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,应该首先退赔。

               五

  安排退赔物资的生产和供应。对于保证退赔兑现所需要的建筑材料、农
具和用具等,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责成有关部门,组织生产。中央和
地方的计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部门,都应该把退赔的物资和原材料,
如钢、铁、竹、木、煤等,纳入计划,保证供应。

               六

  设立领导退赔工作的专门机构。中央、省、市、自治区、专、县、公社、
生产大队各级,都要成立退赔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,还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
构,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,负责组织各项退赔工作的进行,督促退赔
物资和原材料的调拨和生产,并且检查和处理退赔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。退
赔工作多的有关部门,也要成立退赔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。地方各级退赔
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的负责人,应该由本级党委的一个书记担任。公社和生
产大队的退赔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,应该吸收同群众有联系的、公正的农民
积极分子参加。

               七

  退赔工作,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。一切有关退赔的事情,哪些应该退赔,
哪些不应该退赔,哪些必须退赔实物,哪些可以作价赔偿,哪些应该先退赔,
哪些可以后退赔,以及其他一切有关退赔政策的贯彻执行,都要交给群众去
讨论和评议。一切重大问题,都要经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
者社员大会充分讨论,民主决定。

  平调物资和退赔物资的折价,都应该公平合理,不能由平调单位片面决
定。价格的议定,可以在生产队成立议价小组,民主评议;也可以由原主聘
请中间人,经过原主、平调单位和中间人三方议定。

  对于平调问题的处理,不论是单位或者个人,如果有意见,都可以向上
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。

               八

  通过彻底退赔来教育干部。要使我们的干部懂得,只有彻底退赔,才能
恢复广大农民群众对党的政策的信任,才能使农民心情舒畅。要使干部认识
到,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农民;对于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,对于社
员的个人所有制,都不容许有任何侵犯。要通过这一次彻底退赔,来教会干
部懂得等价交换和按劳付酬的社434会主义原则,使他们真正学到,好像上了一
次学校。

  对于过去在平调中和退赔中混水摸鱼的干部,应该追回侵占或者贪污的
财物,给以批评;。情节严重的,还应该给以处分。对于抗拒执行退赔政策,
或者继续犯平调错误的干部,要给以应得的处分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

录自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》第十四册(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,中共中央
文献出版社,1997年1月,北京第一版)第419-435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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